
今年6月開始,全國基層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的業務骨干,只要登錄中國檢察教育培訓網絡學院,參加“第二期偵查監督業務專題研修班”,就會碰到一門必修課程《毒品犯罪的幾個實務難點》。
這門課程的制作者,就是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檢察院刑事檢察二部副主任王義云。大家都說,再復雜疑難的案子在王義云面前都會迎刃而解。
準確定性獲省院肯定
2017年底,王義云接手一起案件時,著實被嚇了一跳:差不多和辦公桌齊平的卷宗,僅是整理證人證言就花了5天時間。
案情大致是:2013年5月起,童某、韓某等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,依托網絡交易平臺,在國內推廣外匯投資項目。
他們宣稱該網絡交易平臺系受境外監管的合法機構,投資者通過平臺操作獲取收益:一是每月的靜態收益;二是投資者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客戶按照層級獲取傭金。該平臺累計吸納投資人數3000余人,非法經營人民幣8億余元。
該案涉及網絡、外匯,如何在境外證據無法提取的情況下,完善境內客觀證據,成為厘清案情和定性的關鍵。
本科為計算機專業的王義云在引導偵查過程中列出詳細的提綱,建議公安機關奔赴香港、上海等地的公司或辦事處,固定后臺電子證據。此后,王義云又建議公安機關擴大對買賣外匯當事人的抽樣取證范圍,進一步夯實言詞證據。
在對案件定性時,大家頗有爭議。有人認為涉嫌集資詐騙,王義云說:“資金的確是在炒外匯,不能認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因此不是詐騙!庇腥苏J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,王義云說:“本案不具備傳銷組織‘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’的核心特征,很多投資人只單純投資同樣可以獲得返利!
最終,韓某、童某被定性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并被批準逮捕,案件的準確定性得到了江蘇省檢察院的肯定。
不批捕案件更需智慧
在王義云看來,比起批捕案件,很多時候,不捕,更考量檢察官的業務水準和綜合能力。
2016年底,金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卷宗擺在了王義云的案頭。公安機關調查發現,2013年11月,金某以1.72億元收購了原屬于林某的房產公司,林某預留30%股份。雙方約定所有經營由金某自行承擔風險,林某只收取固定利潤。在運營期間,金某虛列借款本金作賬計算利息,林某報案。
看似事實清楚,但王義云細致閱卷之后分析認為,本案中,林某雖然預留30%股權,但約定“不承擔風險責任,收取固定利潤”,根據最高法《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》,這種行為實為借貸。并且,在該公司后來增資過程中,林某并未出資,這也和股東法定義務相悖。因此,該公司實質上是金某一人實際持有和控制。
而一人公司負責人是否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,在學界和實踐中都是有爭議的。具體到該案,是典型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,應該慎用刑事手段予以調整。且該房地產公司正在開發建設一個樓盤,如果批捕,將導致很多買房群眾利益受損。
最終,王義云作出了不批捕決定,理由是作為一人公司股東,金某固然違反財務管理制度,但客觀上未直接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,也未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。公安機關對此表示認可,金某和林某后來也順利達成和解,使該案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得益彰。
“理工女”成為“王老師”
王義云是一個“理工女”,她的第一個崗位是檢察技術,工作之余學習法條研習案例,幾個筆記本寫得滿滿當當。同事聚餐時,針對一個案子閑聊,大家驚訝于這個技術崗的新人剖析得頭頭是道,這都為王義云走上辦案一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。
2017年3月,江蘇省檢察院組織全省檢察業務骨干人才,編寫檢察官實訓教材。實訓教材兼具理論高度和實踐深度,對于編者的理論功底、實務經驗和寫作能力都有較高的要求,王義云就是其中之一。
在編寫“重大惡性案件審查逮捕”章節過程中,她特別注重實務性和邏輯性,“盡量讓大家一眼能看懂,又能作為辦案參考”。譬如在有著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,除了提前介入、準確定性、捕訴銜接外,還要注意檢察機關多渠道的及時發聲,“這不是為了蹭熱度,而是公開的義務、有力的震懾”。
現在,這章節8000多字的“重大惡性案件審查逮捕”教材,是很多同行辦理掃黑除惡等大要案的案頭參考。
2017年底,王義云的《毒品犯罪的幾個實務難點》在江蘇省檢察院精品課程現場演示中獲獎,入圍“十佳”,評委們認為該課程“條理清晰、內容豐富、釋法充分、參考價值高”。最后,該課程被推薦為最高檢“第二期偵查監督業務專題研修班”必修課。